2007年7月2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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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案件公正和裁判尺度统一
省高级法院出台三个规范性文件与打官司密切相关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张兴平

  ■《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民事审判中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它们是《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省高院副院长包祥水说,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必将有助于全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同案同判。这也是对“努力做到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不因没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的承诺的努力。
  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共62条内容,对当前我省法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了规范要求,涉及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与当事人或律师的诉讼活动都密切相关。因此,本报对三个规范性文件中的重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合议庭不能合而不议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组成合议庭,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或3人以上的单数法官组成。《关于加强民事审判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对民事案件审判中合议庭的组成和运作、管理、监督进行规范。
  意见第5条到第10条对合议庭的审判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强调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案件的庭审,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共同负责,并且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决定,少数意见应记录在卷。
  意义:针对目前存在的合议庭合而不议、议而不判的现象,强化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和集体意识。
  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审判长可以签发4类法律文书,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应报请庭长或院长签发。第13条明确规定了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等12种具体情况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意义:对审判长的法律文书签发权作了限制,使院长、庭长、审判长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确保案件公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没有主要证据也可立案
  法律界有句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将纠正片面理解和机械适用证据规定的现象,在举证责任、举证期限、法院取证等方面进一步统一,从而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接近和符合客观真实。
  意见第3条规定,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时,应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除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外,不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主要证据支持为由而不立案。
  意义: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法院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应提交主要证据的做法。这有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要打官司更容易了。
  意见第6条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法律认知水平的高低、诉讼能力的强弱、收集证据的难易以及证据对案件处理的影响等情况指定合理的举证期限。
  意义:采取相对灵活的态度,考虑各种因素,以便给当事人足够的举证期限,从而全面地提供证据。
  意见第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交反驳证据的等4种情形,法院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意义: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事关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平等的攻击防御,但什么情况下应重新指定,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意见明确了审判人员可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具体情形。
  意见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非属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而且该证据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意义:由于对新的证据的理解和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导致一些案件被简单驳回。对新证据的界定,有利于法官把握一致,在查明案件事实时努力做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
  意见第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且相关证据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分高下时,法院可以通过走访、踏勘等方式进行调查。
  意义:明确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职责范围,可以改变审判人员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过于消极对待法院自身可依职权取证的现象,改善当事人取证难的情况。

  自由裁量应参照指导案例
  同类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这很大程度就是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的规范可遵循。《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我省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范围和原则。
  意见第2条规定,在法定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在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适用等3种情况下,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规定,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意义:明确限定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限,从正反两面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意见第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不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法官应结合取证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有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是否采信的认定。
  意义:在证据认定和采信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和限制,避免随意性。
  意见第12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参照最高法院、本院的指导案例。对同一类型、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或事项,应作出与案例基本一致的裁量。
  意义:为自由裁量树立了参照,减少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型案件作出不相同裁判的现象,确保同案同判。